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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监说法】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某机械制造公司被处罚

阅读次数:215     发布时间:2024-10-22

2024年7月,西安市高陵区卫生健康监督所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中推送的用人单位是否纳入专项治理对象进行确认,与西安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后得知该单位正在建设中,尚未投入生产并未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涉嫌违法行为。      

监督员立即进行现场查处,经检查,该单位于2019年8月9日拿到《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20**-610126-**-**-06****),该单位新建项目于2020年9月27日开始施工建设。至检查时正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已施工700余天。结合现场检查情况,该单位违法事实为:该单位新建项目(20**-610126-**-**-06****),建成后可存在或产生粉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于2020年9月27日开工建设,已施工700余天。该单位不能提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专家评审意见等证明文件。高陵区卫生健康监督员针对上述违法行为现场给予该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该单位新建项目已700余天,并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规定。


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主要内容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预测性分析与评价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所需防护措施等。

·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根据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工程防护技术措施,提出能够施工建设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工程设计。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或试运行期间进行,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确认控制效果。

· 评审和验收:组织专家对预评价报告、设计专篇、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


卫监提醒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通过实施“三同时”工作,可以确保建设项目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充分考虑职业病防护,从而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各用人单位应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维护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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